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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诉讼中,能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

编辑:卞晓东律师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进入:法律咨询热线

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两类:一是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;二是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书因为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。

  关于第一大类:自然人的特定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。所谓的人格权利通常指: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 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特定侵权行为通常指:
  (1)以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,侵害死者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。
  (2)非法披露、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法侵害死者隐私。
  (3)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,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关系遭受严重损害。
  (4)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。

 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情形,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。具体到婚姻案件,《婚姻法》第46条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:只要一方配偶存在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的,无过错的一方就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对该条规定进一步解释,认为这里提到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,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。如果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,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》的有关规定。

  此外,关于离婚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,法律规定无过错方提出赔偿的,必须在离婚诉讼提起的同时提出。如果是过错方先提出离婚的,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,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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