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现在的位置: 中国婚姻法网 >> 结婚频道 >> 禁止结婚 >> 文章正文

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

编辑:婚姻法律师 来源:互联网 点击进入:法律咨询热线

   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

    (一)重婚的;

    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

    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
    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

    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。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,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
    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自始无效。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,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
关于网站 | 联系我们 | 人才策略 | 合作加盟 | 网站地图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策略

Copyright 2005 - 2010 Law021.com. All Rights Reserved
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:沪ICP备05001516号